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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崇仁县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11 08:26 浏览:

崇府办发〔2018〕141号

 

 

崇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崇仁县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抚扶移字〔2018〕4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抚扶移字〔2018〕47号)相关文件规定,为加快脱贫攻坚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崇仁县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崇府办发〔2018〕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1.《暂行办法》中第二条“项目实施管理”中第二款“规范项目实施程序”:“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认真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7〕50号)界定招标的规模标准。”现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单个工程预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之规定,调整为:“单个工程预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业主单位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三重一大’方式,自主选择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2.《暂行办法》中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中第五款“结算评审”:“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实行完工结算评审制度。预算评审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工程完工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结算评审;预算评审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工程完工后,由县项目办负责工程完工结算评审;预算评审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完工后,由县财政评审中心负责工程完工结算评审,再由县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评审”。调整为:“预算评审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工程完工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结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资金支付依据;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不含)以下的脱贫攻坚项目,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县项目办进行预、结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控制价和项目资金支付依据;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县财政评审中心组织预、结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控制价和项目资金支付依据;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财政结算评审的基础上,送审计部门决算评审。”

《暂行办法》中其他内容不变,请各地各部门继续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崇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