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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仁县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9-06 00:18 浏览:

崇府办发〔2018〕101号

 

 

崇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崇仁县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崇仁县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崇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崇仁县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资金项目管理程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7〕13号)、《江西省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的实施方案》(赣府发〔2017〕50号)、《抚州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抚财扶〔2017〕1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抚扶移字〔2018〕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在脱贫攻坚期间,使用各级各类专项扶贫资金(包括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银行信贷扶贫资金、易地搬迁资金、融资平台扶贫专项资金,下同)实施的贫困地区道路、农村能源、农田水利、农业气象、危房改造、搬迁安置点、安全饮水、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产业扶贫相关项目。

二、项目实施管理

按照“村提出、乡(镇)申请、县审批、乡(镇)监管、实施”的总原则,各乡(镇)政府对项目实施负主体责任,实行乡级报账制。县扶贫和移民、财政以及相关整合部门负责对项目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一)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各乡(镇)政府负责脱贫攻坚项目组织推动与管理,要规范项目实施管理,强化约束机制,严格按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项目资金。要成立项目管理小组,项目管理小组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成员3-5人。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进行日常监督。资金下达及项目批复后,乡(镇)政府要及时开工建设,确保当年项目当年完工,除有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凡60日以上不开工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及财政部门收回并重新安排。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项目的,须重新履行相应改项审批程序。

(二)规范项目实施程序。严格按照脱贫攻坚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实施。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认真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7〕50号)界定招标的规模标准,项目业主单位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研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杜绝未批先建情况。乡(镇)要加强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确保项目施工质量;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要明确每个扶贫工程的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应经常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扶贫移民局、财政局及涉农资金整合单位等相关部门派员定期不定期到项目实施地点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全面推行项目公开公示制度。脱贫攻坚项目资金分配下达10日内,县扶贫和移民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告脱贫攻坚项目批复情况,业主单位要项目所在的乡、村、组将项目安排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项目类型、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投资、建设期限等)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项目建成后,在项目建设所在地设立永久性项目标示牌,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项目建设管理

1.签订合同。各乡(镇)按照项目设计、预算评审、“三重一大”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等程序,签订施工合同并及时开工建设。

2.项目推进。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规定和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并按时间节点推进项目建设。原则上工程增量不能超过10%,若工程增量超过10%以上,参照我县城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如设计存在漏项等,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程序予以调整。

3.完工自验。项目完工后,项目施工单位向业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乡(镇)政府组织驻村干部、乡(镇)包村干部、扶贫工作站人员、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等相关人员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按照规划设计核实项目工程量结算清单,出具初验报告。专业技术较强的项目,验收时可邀请项目主管部门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须认真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单,并附竣工验收图片,参与验收人员须签字确认,确保达到设计要求的工程量。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规划设计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或补救。

4.竣工验收。自验合格后,业主单位邀请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局及相关整合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需提交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结算清单、竣工图等完整的项目资料(对涉及隐蔽工程部分,还需提供施工时的各方单位共同签证和隐蔽工程前后照片)各受邀参与验收的部门有责任派专业人员参与验收。

5.结算评审。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实行完工结算评审制度。预算评审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工程完工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结算评审;预算评审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工程完工后,由县项目办负责工程完工结算评审;预算评审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完工后,由县财政评审中心负责工程完工结算评审,再由县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评审。

6.项目质保金。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并全部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后,该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后,项目施工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由乡(镇)组织复验,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经乡(镇)审核同意,财政所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7.档案管理。各乡(镇)应按要求,规范项目档案,收集和建立真实、合法和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做到一项目一个档案,并妥善保存,同时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申请、立项批复、规划设计、预算评审、招投标(“三重一大”会议记录)、中标通知书、中标企业资质、施工合同、监理报告、竣工图、竣工验收单、结算评审、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前、中、后图片等相关资料。

8.工程交接与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及时要做好竣工项目工程的交接工作,并签订管护责任书,接管村要做好新增资产的账务处理,认真担负起工程的管护职责,不得变卖、无故损毁,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充分发挥好工程的工程扶贫效益。  

四、项目资金管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实行乡级报账制,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乡(镇),由乡(镇)政府全权负责。

(一)资金下达。县财政局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资金批复文件,并于项目批复文件下达后15天内,将资金指标下拨到财政整合账户。

(二)资金拨付。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优化脱贫攻坚项目资金报账流程,简化报账手续,可分别以项目开工、项目自验和竣工验收、结算审计为时间节点,分阶段拨付资金。项目签订合同并开工后,县财政部门可先拨付项目资金的50%-80%到项目业主单位,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项目业主单位可预付30%--50%的工程款给施工方;项目完工自验合格后,最多可拨付80%的工程款给施工方;竣工验收合格可拨付92%的工程款给施工方,余款待结算评审后再行拨付。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各乡(镇)必须设立专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具体拨付流程: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后,经乡(镇)审批、乡财局报账,再拨付项目资金。脱贫攻坚项目由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按预交工程履约保证金。

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在项目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

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弥补企业亏损;

5.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三)报账资料。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同时必须做到合同单位与中标单位一致,资金拨付收款单位与合同单位一致。

业主单位请款报账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资料:

(1)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第一次报账50%以内)

①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包通知书)原件;

②项目设计图纸、项目工程预算书评审原件;

③项目施工合同书原件、监理合同原件;

④中标施工单位出具的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⑤施工单位工程履约保证金进账单;

⑥资金申拨单

第二次报账(80%以内)

①监理工程量证明;

②项目自验报告;

③业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资料真实、完整性的书面承诺书(原件);

④资金申拨单。

第三次报账(92%以内)

①监理工程量证明;

②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签证单、变更的图纸;

③验收报告单;

④业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资料真实、完整性的书面承诺书(原件);

⑤资金申拨单。

第四次报账(工程余款)

①项目结算余款时,必须凭县审计局或县项目评审中心或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一次性付清;

②资金申拨单。

(2)生产发展类项目

①项目实施方案;

②购货合同;

③合作社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

④合作社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项目收款收据原件,合作社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⑥到户项目需提供到户名单及农户“一卡通”账号;

⑦产业扶贫项目需提供受益贫困户名单及金额。

2、税务发票: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发票,发票上必须有项目建设单位3人以上(审批人、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属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还需收款单位出具收款收据,其中生产类项目发票需提供费用支出详细清单。

五、资金监管评价

(一)严格项目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单位,各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两委”要全程参与脱贫攻坚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监督。县扶贫和移民局、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实施台账,实时推动项目进度。

(二)加强监管力度。县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并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县扶贫和移民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三)开展绩效评价。县扶贫和移民局、财政局每年对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对项目实施工作开展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乡(镇),在分配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事项

1、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和移民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时间为脱贫攻坚期间。

附件:1.崇仁县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申拨单

      2. 崇仁县脱贫攻坚竣工邀请函

      3. 崇仁县脱贫攻坚项目竣工验收单

      4. 崇仁县脱贫攻坚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请拨单

      5.崇仁县脱贫攻坚项目资金决算单

6.崇仁县脱贫攻坚项目扶持对象受益情况表

7. 崇仁县脱贫攻坚项目实景照片

8.崇仁县脱贫攻坚项目竣工工程移交单

9.崇仁县脱贫攻坚项目工程质量复验报告

10.崇仁县脱贫攻坚项目工程管护责任书

11.崇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申请表

 附件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