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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东 环责改字[2019]5号)

时间:2019-02-27 11:55 浏览:

抚州东乡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字[2019]5号

曹早松塑料破碎清洗作坊(暂称)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东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曹早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无                   

我局于 2019 1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塑料破碎清洗生产线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产生的超标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至园区管网。

以上事实,有2019124日我局对你单位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拍摄图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20192月10日前将所有生产设施及原材料清除,生产场地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后督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抚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