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东)环行罚〔2019〕1号 单位名称:东乡区华龙实业有限公司曹家猪场 地 址:东乡区孝岗镇南边村曹家小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志华 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670430001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污染物没有达到法定的排放标准时直接向水体排放。 以上事实有:2018年12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拍摄图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 2018年12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8〕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你(单位)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不全,污染物没有达到法定的排放标准时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条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完善配套治污设施建设且正常运行,外排废水必须达标或综合利用; 2.罚款(大写)贰拾万元人民币(?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抚州市东乡区信用合作联社 户 名: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 账 号: 195039224201104792(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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