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环行罚[2019]2号 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 地址:东乡区东升工业园渊山岗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550852320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应文 我局于 2018年10月 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出水口废水污染物(氨氮)持续超标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0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2018年10月29日《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8〕61号)告知(单位)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8年11月7日向我局书面提交了申诉书,陈述了造成出水口污染物超标的客观原因,希望对此情况免予经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十六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 账号: 1950 3922 4201 104792 0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或者抚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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