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当前位置 : 主页 > 江西新闻 >

玉山法院创新庭审模式护航绿色发展

时间:2021-01-29 03:04 浏览:

  本报讯 盖杰 记者贺巍报道:近日,玉山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对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这是该院首次适用“3+4”大陪审庭审模式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张某国、张某军二人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江西省玉山县怀玉乡洋塘村葡萄岭河道利用挖机和铲车非法采砂并私自出售,从中获利,二人行为均构成了非法采矿罪。由于非法采砂可能对河道的生态平衡造成影响,破坏生态环境,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张某国、张某军以犯非法采矿罪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玉山法院分管环境资源法庭的副院长罗小山负责该案审理工作。他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等社会影响重大的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此本案适用了7人制庭审模式。为了案件更加高效、公平公正的审理,他根据本案的实际,采取随机的方式,抽选了在案发地怀玉乡、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及基层具有河道治理工作经验的4名人民陪审员参加本案庭审工作。开庭前,审判法官召集4名人民陪审员认真阅卷,了解案情;庭审中,4名人民陪审员仔细倾听、认真记录;庭审后,审判法官充分听取了人民陪审员就事实认定部分发表的意见和观点,考量了公安机关登记保存的含磷量高的剩余沙子无法变现的务实处置方式,考虑了两被告认罪认罚且均为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法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国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张某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张某国的违法所得35200元、被告人张某军的违法所得3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依法登记保存堆放于玉山县怀玉乡太阳坑沙场剩余的沙子依法予以没收,用于生态修复;由被告人张某国、张某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损害的葡萄岭河道进行生态修复;由被告人张某国、张某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出具书面道歉书,并在玉山县怀玉乡洋塘村广泛张贴。

  该案是玉山法院在《人民陪审法》实施以来,首次采用“3+4”大陪审庭审模式审理的案件,是玉山法院强化以庭审为中心,推动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举措。承办法官罗小山表示:“依法组成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庭审模式是玉山法院的首次探索,它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的职能作用,有力调动了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性和积极性,有效破解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困境,提升了法官准确把握裁判尺度和综合运用不同责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判决之后,玉山法院还将联合县检察院,并邀请参审人民陪审员一起进行执行监督,跟踪问效,确保生态修复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