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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时间:2021-04-13 01:20 浏览:

  案例:2019年9月,余某向张某借款60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利率2%,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杨某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中签字。张某因欠李某60万元,于是,将该笔债权全部转让给李某。债务到期后,李某即要求余某还款,并要求杨某承担保证责任。问:杨某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张某将全部债权转让给李某,但是未通知保证人杨某,债权受让人即李某向保证人杨某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的,作为保证人的杨某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 宣文丽 律师 记者 贺巍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