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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赔偿金额 比法定标准低有效吗?

时间:2021-01-14 00:48 浏览:

  案例:王某是某公司员工,2016年12月27日,王某在工作过程中被车辆撞伤,当场死亡。2017年1月6日,公司与家属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一份,载明:一次性赔偿死亡待遇款(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35万元整,上述款项给付后,双方之间的工伤、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劳动、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不得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此类权利。事故发生后,王某家属还获得肇事方车辆保险公司赔偿款共计795000元。后来,王某家属认为按照法定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为623900元,公司已支付赔偿款350000元,还需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73900元,双方发生争议。问:王某家属要求公司再支付273900元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本案中,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王某已经死亡,家属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应当有所认识,双方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从《工伤赔偿协议》内容看,既约定了赔偿金额,又列明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还表明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亡情形,说明各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知情,且王某家属未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有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工伤赔偿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工伤赔偿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王某家属要求公司再支付273900元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