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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有权对小区停车位收益进行分配吗?

时间:2020-06-01 00:47 浏览:

     案例:2013年至2017年,某小区业委会将小区停车位出借,陆续获得了租借费用40万元。2017年5月,业委会对这40 万元作出分配决定,写入了《会议纪要》并进行公告。得知业委会将该笔费用中的30%分给物业公司时,业主王某和李某持不同意见,遂将业委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会议纪要》及公告。问:王某和李某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本案中,业委会作出相关决议未召开业主大会审议并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中“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定,其行为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利益,应当予以撤销。同时,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不得作出侵害业主实体权利的决议,例如限制或者剥夺业主对共同所有部分所享有的使用、收益等权益。  (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 宣文丽 律师 记者 贺巍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