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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至少降30%

时间:2019-05-13 01:53 浏览:

    11月6日,记者了解到,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补充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落实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前三批130条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系列补充政策措施。我省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发挥政策集成效应,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力争2018年全省企业成本降低1200亿元以上、三年累计降低2800亿元以上。     【降低税费负担】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税额;原出口退税率为17%、11%的,分别调整为16%、10%。

    2020年12月31日前,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将购置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所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按有关政策规定免征契税。

    【取消收费项目】土地 房屋登记费等一律取消

    《通知》提出,取消一批涉企经营性收费项目。除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外,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书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包括变相收取的配图费、二手房测绘费)一律取消。

    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权属调查、测绘和登记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按照“谁监管(服务)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相关部门不得向监管(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更名等方式收取地震安全评价收费、城建房产档案利用服务费、城建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保管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验收等已经取消的费用。

    【降低通讯成本】流量资费年内至少降低30%

    《通知》提出,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落实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流量“漫游”费等降费措施,进一步降低宽带、国际及港澳台漫游费和中小企业专线使用费,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至少降低30%,家庭宽带和中小企业专线使用费年内再降20%。

    【降低物流成本】货车刷赣通卡通行费打八六折

    开展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对通过ETC通道下高速并使用赣通运政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六折优惠。

    对南昌、九江港、赣州无水港区指定港口进出,且由南昌、九江、赣州指定收费站驶入或驶出高速公路的合法装载和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四轴(含)以上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单次计费里程小于100公里按70%收费,超过100公里的超过部分按60%收费,经过省界收费站的其省内计费里程按50%收费。

    【降低用地成本】出让底价按最低价70%执行

    经省政府认定的各设区市首位产业的重大制造业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级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探索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降低人工成本】最低工资标准两至三年一调

    从2018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将最低工资标准由两年至少一调改为两至三年至少一调,2018年暂不调整。

    【降低用能成本】一般工商业电价降10%以上

    从2017年12月1日起,取消临时接电收费;从2018年1月1日起,减半收取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从2018年8月3日起,降低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标准,电网建设的降低50%以上,用电户自建的按电压等级每千伏安分别降低3元~43元。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以上,扩大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范围。

    【降低运营成本】全面清理政府拖欠企业款项

    除涉及安全、环保事项外,凡是技术工艺成熟,通过市场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能保证质量安全的产品,一律按国家要求取消生产许可。

    全面清理偿还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偿还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置换债券资金优先安排偿还存量政府债务中对企业的欠款。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各项建设类资金,除必须确保的重大民生、安全等项目外,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廖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