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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合法想反悔 诉诸法院被驳回

时间:2019-03-18 03:04 浏览:

两邻居因私自搭建起纠纷,经居委会调解达成协议理应拆除,在一方履行协议后,另一方却以协议无效请求解除诉至法院。今年8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居住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系上下楼邻居关系。房屋后有一平台,原、被告为了能使用该平台晾晒衣物等,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原、被告均在自家阳台开了一扇门,通往该平台。

在使用平台过程中,原、被告产生纠纷,2017年6月1日,原、被告就该平台纠纷一事在居委会调解下,达成协议,约定双方自愿拆除各自搭建物,并永不使用该平台。2017年6月8日,被告张某某依约将搭建物拆除。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在于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方面的条件。本案中,协议书的签订主体即本案原、被告,分别系相邻房屋的权利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缔结与相邻关系有关的协议,且该协议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以及可解除的情形。据此,赣州经开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陈小金、曾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