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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委会出台《江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9-01-18 08:47 浏览:

  近日,江西省安委会出台《江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就安全生产约谈工作做出了规定。   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由省安委会、省安委会专业委员会、省安委会办公室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办法》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由省安委会主任约谈有关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发生重大事故或1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较大事故的,由省安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约谈有关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达到较大事故的,瞒报谎报死亡事故的,中央或省督办的较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等情形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约谈市、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 出现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等3种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有关专业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约谈市、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 

  《江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旨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工作。